广东深圳的林师傅看到“没车也能跑滴滴”的广告后,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举办的活动现场签约成为一名滴滴司机,并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和协议,承租了一辆车用来开滴滴网约车。
跑了3个多月网约车,林师傅的网约车账号突然被滴滴公司封禁,某公司也收了车,还让他赔违约金。2018年9月13日,林师傅将滴滴公司、某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令林师傅与某公司协议解除,某公司退还林师傅保证金中的1万余元,林师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林师傅与某公司达成调解。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滴滴公司赔偿林师傅损失1万元。
滴滴司机签约后被封禁
根据案件资料显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林师傅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林师傅承租一辆汽车用于网约车运营,租赁期限为36个月,首付款1元,按月支付每月租金5092元,林师傅向某公司支付保证金2万元。
这份合同中还提到,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扣除林师傅拖欠的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若林师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的月租金及其他费用,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控制并收回车辆,要求林师傅缴纳违约金。
同日,林师傅还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某公司针对林师傅,将通过滴滴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输的一些免费服务,服务期限为24个月。
2018年3月23日,滴滴公司为林师傅开通了网约车账号。林师傅开着从某公司租的车,通过滴滴平台成为网约车司机。
2018年7月9日,滴滴公司以林师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为由,将林师傅的网约车账号封禁。被封停账号后,林师傅与滴滴公司沟通解封事宜未果,某公司要求林师傅承担封号后拖欠租金及逾期违约金的责任。
2018年9月13日,林师傅将某公司、滴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咨询服务协议》,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等。
一审庭审中,林师傅与某公司确认林师傅从2018年8月起开始欠交租金,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强行收回涉案车辆。
一审法院认为,林师傅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关系已解除,某公司应退还林师傅保证金2万元,扣除林师傅同意抵扣的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交租违约金,仍应向林师傅退还1万余元。
关于林师傅主张要求滴滴公司、某公司赔偿收入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滴滴赔偿1万元
林师傅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称拖欠租金及逾期违约系由滴滴公司封号行为所导致,不应由他承担;滴滴公司无故封停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林师傅作为网约车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的民事权益,还侵犯了林师傅的劳动就业权,应赔偿损失。
林师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滴滴公司赔偿林师傅自2018年7月6日起至退车之日止的正常收入,正常收入为每日625元,计算至2019年2月13日林师傅找到工作止,共13余万元。
庭审资料显示,滴滴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2018年7月31日,公证下载滴滴软件并注册,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约定记载及平台用户规则。滴滴公司主张林师傅注册时通过点击同意的方式与滴滴公司签署上述协议,用户规则第二章第2.1条约定了车主有犯罪记录或达到犯罪标准的,包括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永久停止服务。林师傅确认他曾有信用卡犯罪记录。
二审法院认为,滴滴提交的平台用户规则和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的公证时间为林师傅注册之后,不能充分证明在林师傅注册时点击确认的版本即为公证确认的版本,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约车驾驶员限定的条件包括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法院认为,这并未扩大到所有有犯罪记录的均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滴滴公司注销林师傅的账户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对相应损失作出赔偿。
林师傅主张他损失为封号之日起至退车之日止的正常收入,法院认为,他主张的每日625元收入还应扣除支出的油费等成本;在滴滴公司封号后,林师傅也应积极找寻新的工作机会,减少损失的扩大。
法院鉴于林师傅基于对滴滴公司的信任,租赁车辆投入运营,损失客观存在,法院酌定因滴滴公司注销账户造成林师傅的损失为1万元,滴滴公司应予赔偿。
2019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滴滴公司赔偿林师傅1万元,驳回林师傅其他诉讼请求。【责任编辑/邹琳】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