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 正文
人工智能网热度:

【深1度】发审委员孙小波受贿细节堪比电视剧

12月31日,原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孙小波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孙小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受贿金额近778万元,涉及45家上市公司

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对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孙小波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判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小波在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受聘担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三届创业板发审委会专职委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多家拟上市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拟上市企业引荐、联络发审委委员及相关人员为企业过会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和保荐机构人员送的钱物。

原判决结果显示,孙小波受贿财务包括了人民币330.5万元(含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购物卡)、2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86575元)、25.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137059元)、55万港币(折合人民币452746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781380元。

从2010年春节期间至2012年6月,孙小波共收取了45家拟上市公司的贿赂,共有27位董事长亲自行贿。行贿地点多位于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茶馆、酒店、饭店。此后,42家成功在创业板上市,2家被否,1家因上市造假被终止审查。

具体金额来看,孙小波每笔的受贿金额大概在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之间。行贿金额最大的来源于广东新大地公司。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拟上市企业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江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孙小波还为黄某江引荐、介绍发审委委员龚某、陈某、李某等人,请托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在该公司上会前,被告人孙小波两次收受新大地董事长黄某江送的港币20万、人民币100万。

2012年6月,因涉嫌造假上市,广东新大地首发申请被终止审查,并于当年10月被证监会立案稽查。2013年10月,证监会披露了对广东新大地的处罚决定书,查明该公司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存在重大遗漏,且在2009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

一审被判11年,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8月,孙小波被法院宣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共折合人民币7781380元依法予以没收,其中已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93万元和扣押赃款共折合人民币1225063元,由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人民币626317元继续予以追缴。

在一审判决宣判后,孙小波不服,以原判事实认定错误,没有认定本人的自首情节,上诉人积极退赃,缴纳罚金,附加刑明显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对于孙小波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意见逐一审查后认定:

一、二审期间,上诉人所提原判认定第七起事实应为1.5万美元而不是2万美元、第四十三起事实应是4万美元而不是4万欧元的理由,经查阅卷宗,原判认定的2万美元数额的认定有行贿人谢松峰的证言予以映证,原判认定系4万欧元更有企业外币兑换单据等书证予以映证,故上诉人对该两起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孙小波系经网上追逃后被抓获归案,不属于主动到案。在此之前的2014年公安部调查时,共交待9起犯罪事实,但只有7起涉及本案指控的事实,没有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不构成如实供述。

三、原判罚金刑的判处在法律规定幅度范围之内。二审期间,上诉人所交纳的赃款与罚金系主动履行判决,不构成新的量刑情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孙小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为每一次受贿的细节详情,连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拍:

(一)2010年春节期间,拟上市企业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的一天,其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投行部负责人陈某1为感谢孙小波在评审时的帮助在北京市孙小波的宿舍内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购物卡。

(二)2010年3月,拟上市企业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吴强华在北京市金融街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过会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10万元。

(三)2010年3月,拟上市企业上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刘焱在北京市阜成门附近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2396元)。

(四)2010年6月,拟上市企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股东高国亮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10万元。

(五)2010年9月,拟上市企业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李玉国在北京市西三环附近的一家酒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10万元。

前列事实,被告人孙小波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并有证人证言、拟上市公司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等系列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六)2010年9月,拟上市企业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委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石某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一家饭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20万元。

对该起事实,辩护人有异议,但被告人孙小波承认,同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石某的证言;2.证人罗某1的证言;3.审计业务约定书;4.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会相关材料;5、被告人孙小波的供述与辩解。

(七)2010年11月,拟上市企业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谢松峰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3538元)。

(八)2010年11月,拟上市企业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刘召贵在北京市阜成门外金都假日酒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3538元)。

(九)2010年11月,拟上市企业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卢先锋委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石某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毛家饭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20万元。

(十)2010年11月,拟上市企业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季刚在北京市宣武门静雅酒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购物卡。

(十一)2010年12月,拟上市企业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赵马克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一家饭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20万元。

前列事实,被告人孙小波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并有证人证言、拟上市公司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等系列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十二)2010年12月,拟上市企业厦门市美亚柏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该公司过会前通过主板发审委原委员姜瑞明向孙小波打招呼请托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该公司过会后的一天,该公司总经理滕某为表示感谢,在北京市金融街北面的一家饭店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15万元。

对该起事实,辩护人有异议,但被告人孙小波当庭承认。并有指控的证据如下:

1.证人滕某的证言;2.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营业执照、首次发行股票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十三)2011年1月,拟上市企业海南神农大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委托保荐人中国平安证券公司投行部曾某在北京市河北饭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2890元)。

该起事实,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十四)2011年3月,拟上市企业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贾全臣在北京市西边的一家酒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10万元。

对该起事实,有指控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1的证言;2.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会相关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十五)2011年3月,拟上市企业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保荐机构第一创业(8.280, -0.05, -0.60%)证券公司的艾民在北京民族饭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10万元。

该起事实,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十六)2011年4月,拟上市企业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保荐机构民族证券的陈代千在北京市北京民族饭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20万元。

对该起事实,有指控的证据如下:

1.证人坞品芳的证言;2.证人陈某1的证言;3.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首次发行股票及上市批复文件等材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十七)2011年4月,拟上市企业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1406元)。

(十八)2011年4月,拟上市企业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委托烟台龙大集团董事长宫杰明向孙小波打招呼关照该公司过会。该公司过会后的一天,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福祥为表示感谢,委托宫某及刘某1在烟台市孙小波住所附近的联谊宾馆送给被告人孙小波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7109元)。

(十九)2011年4月,拟上市企业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委托其公司保荐人中国平安证券公司投行部的曾某在北京市赵登禹路路口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1406元)。

前列事实,被告人孙小波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并有证人证言、拟上市公司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等系列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二十)2011年5月,拟上市企业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委托创业板发审委原委员陈志民向孙小波打招呼关照该公司过会。该公司过会后的一天,公司董事长朱某为表示感谢,在北京市丽兹卡尔酒店送给被告人孙小波15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26323元)。

对该起事实,辩护人有异议,但被告人孙小波认可。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朱某的证言;2.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会议决议,保荐协议、承销协议、补充协议,深证上[2011]201号文件、创业板发审委2011年第28次工作会议通知、会议表决结果和会议记录纸、发审委委员审核工作底稿;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十一)2011年5月,拟上市企业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陆文雄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6734元)。

(二十二)2011年6月,拟上市企业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高某1在北京城西边的一家酒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高某1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10万元。

(二十三)2011年6月,拟上市企业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保荐人中航证券公司南昌投行部负责人杨某在北京市白云路附近的倪氏酒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1.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37548元)。

(二十四)2011年6月,拟上市企业山西仟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翁占国在金融街附近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0106元)。

(二十五)2011年7月,拟上市企业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周炜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2447元)。

(二十六)2011年7月,拟上市企业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委托上海长江证券(7.140, -0.03, -0.42%)公司的田某向孙小波打招呼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在该公司过会后的一天,田某在山东烟台将该公司董事会秘书高某2准备的人民币20万元送给被告人孙小波。

前列事实,被告人孙小波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并有证人证言、拟上市公司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等系列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二十七)2011年9月,拟上市企业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郭某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10万元。

对该起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郭某的证言;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任职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文及相关材料、保荐协议、承销协议;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十八)2011年10月,拟上市企业安徽铜都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杨成在北京市安定门外的江苏饭店内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5640元)。

(二十九)2011年11月,拟上市企业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陈某2、财务总监黄某1通过孙小波引荐、联系该公司上会时的审核委员韩某,请托韩某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后黄某1先后两次共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7364元)。

(三十)2011年11月,拟上市企业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付永全在北京市北三环的一家酒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841元)。

(三十一)2011年12月,拟上市企业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付红玲在北京市金融街北边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10970元)。

(三十二)2011年12月,拟上市企业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总经理王麒诚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6718元)。

(三十三)2011年的一天,拟上市企业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黄某2通过孙小波引荐、联系到该公司上会时的审核委员杜某、张某3、荣某等人,请托三人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黄某2先后两次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饭店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20万元。

(三十四)2012年1月,拟上市企业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丁孔贤在北京市北三环附近的一家酒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5609元)。

(三十五)2012年3月,拟上市企业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万国江在北京市太平桥附近的一家酒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9611元)。

(三十六)2012年3月,拟上市企业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赵晓东的父亲赵云文在北京市河北饭店一楼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162539元)。

(三十七)2012年4月,拟上市企业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朱红玉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先后两次在北京市华通大厦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10668元)和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购物卡。

(三十八)2012年4月,拟上市企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耿殿根的哥哥耿殿明在北京市河北饭店一楼大厅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21336元)。

(三十九)2012年5月,拟上市企业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公司董事长龙昌明在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七彩云南”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07716元)。

(四十)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拟上市企业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该公司董事长黄某3江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孙小波还为黄某3江引荐、介绍发审委委员龚某、陈某3、李某等人,请托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在该公司上会前,被告人孙小波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3江送的2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63884元)、人民币100万元。

(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黄某3江在孙小波位于北京市住所附近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0万港元;

(2)2012年4月份的一天,黄某3江在孙小波位于北京市住所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100万元。

(四十一)2012年5月,为使拟上市企业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投行部的陈某1在北京市丽兹卡尔酒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过会时给予关照,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准备的2.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07716元)送给被告人孙小波。

(四十二)2012年5月,为使拟上市企业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徐鸣镝在其办公室内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孙小波人民币15万元。

(四十三)2012年6月,拟上市企业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刘某2、董事会秘书潘某在北京市北四环望京桥附近的九朝会饭店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潘某送给被告人孙小波4万欧元(折合人民币313438元)。

(四十四)2012年6月,拟上市企业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唐球在北京市华通大厦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889元)。

(四十五)2012年的一天,拟上市企业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该公司董事会秘书许某联系孙小波咨询上会相关问题并请托孙小波帮忙引荐预审员张某某。于该公司上会前,该公司董事长于某、董事会秘书许某分别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购物卡。

前列事实,被告人孙小波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并有证人证言、拟上市公司相关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等系列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责任编辑/邹琳】

来源:上海科创板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dcwlcm666;合作及投稿请联系:1519329887@qq.com

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