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种种迹象显示,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确实存在。
在今年“双11”前围绕“二选一”讨论中,有人说这是有企业通过炒作“二选一”来提升平台知名度。笔者不认同这种说法。虽然不排除部分“二选一”有“碰瓷”嫌疑,但近年来有不少商家都向记者表示,遇到过刘先生的遭遇;就连某些互联网平台的地推业务员(指直接对接品牌和商家的工作人员)也说,公司内部不会对“二选一”有明文规定,但业务员心知肚明,“品牌、商品是平台竞争的重要组成,平台当然会更优待‘忠心耿耿’的商户,而对‘三心二意’的商户来说,就算不惩罚,也不会优待。让对接的商户选择‘独家经营’,也是一条对地推人员不成文的业绩考核标准。”
种种迹象显示,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确实存在,且操作手段越来越隐蔽。不过,我们并不能因为看不清、取证难,就放任“二选一”或简单粗暴地将其视作“舆论炒作”。
首先,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平台企业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要求合作伙伴“二选一”。
目前,很多互联网企业都是以平台的身份在“做生意”。既然是平台,公平是第一位的。对密切的合作伙伴当然可以给予更多的资源,包括流量、补贴;但对不密切的合作伙伴,也不意味着就能“设门槛”“使绊子”。可从目前的情况看,偷偷“使绊子”的做法不罕见。
再说,平台与企业合作是有合同的,那么“依合同办事”也是最基本的原则。现代商业并不排斥“独家代理”“独家合作”,“独家”的内容只要写入合同,当事双方都要遵守;可如果合同里没有排他条款,那么平台就没有理由要求合作伙伴“二选一”。
其次,从消费者的体验看,“二选一”影响的不仅有品牌和商家,也包括消费者——因为平台要求“二选一”后,消费者在特定平台的选择可能会减少。这里有个“此消彼长”的话题——平台可能获得部分品牌、商家支持,实现了独家经营、专品专供,但也会丧失另外一些品牌和商家。所以,最终受影响的不仅是消费者,也包括平台自身。
其实,如何看待“二选一”问题,可以参考移动支付市场。眼下,只提供一种移动支付方式的商家越来越少,大部分商家同时支持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因为对商家来说,改善消费者体验必须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提供服务。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有竞争,但如果商家坚持“二选一”,会直接影响消费者体验。所以在移动支付市场,几乎看不到“二选一”,因为消费者不会答应,商家就不敢答应。
消费者喜欢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市场,也盼望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选购。在格兰仕此前“控诉”天猫“二选一”的声明中,有一句话说得非常好:“社会各界应当维护公平营商环境,消费者才是我们共同的衣食父母”。如何处理好与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的关系,如何更好地服务消费者,值得所有互联网平台思考。
需要注意的是,年年热议的“二选一”也为司法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了一个醒:做好政策和司法储备,解决新问题。在以往的“二选一”争论中,往往“口水仗”多、司法判例少。就算企业诉诸法律,大多也不了了之。原因之一在于互联网行业技术门槛高,要证明平台涉嫌“二选一”不容易。比如在刘先生的经历中,他觉得甲平台“做了手脚”导致搜索结果异常;可甲平台到底有没有“做手脚”,却不是只看搜索结果就能判断。可互联网是新兴行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撑,社会各界都有责任为它们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叫停其中的不和谐现象。司法机构和监管部门有必要关注并研究“二选一”,支持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一个积极的信号是,在今年“双11”前,持续数年的京东起诉天猫要求商户“二选一”一案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归北京高院审理。虽然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有待时日,但至少让各界看见,司法机关正在行动。希望不久后的审判结果能让争议双方、也让全社会更好地看清“二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