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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守望者朱彩萍: 25年坚守只为司法正义曙光照进现实

文/王成刚


从中年到暮年,怀揣对法的崇尚与执着,江苏籍朱彩萍为父官司鸣不平的25年时间里,始终再默默等待着司法公平正义的到来。

庆幸的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加强审判监督,不断加大对案件的复查、甄别力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彰显了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坚定立场。至此,这让朱彩萍看到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与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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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朱彩萍表示,这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在朱彩萍看来,她父亲所遭遇的官司在经历上诉、重审、再上诉、终审后的25年时间里,虽然案件审判环节仍疑窦重重,但她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司法机关敢于“依法纠错的勇气”正在显现。

邻里间因违建交恶

据朱彩萍回忆称,她父亲朱锡才生前所遭遇官司其实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然而,从案、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到江阴法院一审判决,直至无锡中院终审,整整耗时4年时间。与之相应,在公、检、法三家几乎所有的执法环节上,都发生了一连串不寻常的现象。那么,当年的朱锡才曾遭遇了一场怎样不同寻常的官司呢?据《新民周刊》报道称,朱彩萍的父亲朱锡才是江阴瓷厂的退休高级技工,因手艺高超被原厂返聘留用。1994年11月2日,家住澄江镇的朱锡才(当年63岁)因为邻居李正荣(当年52岁)违章建房而与之交涉,不想竟遭李正荣砖砸、拳打、嘴咬、脚踢,身受重伤,生命垂危。据医院X光片显示,朱锡才肋骨断了4根,脾脏广泛包膜下破裂,不得不手术摘除。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医院两次发出病危通知,后来虽然保住了性命,朱锡才却已是终身残疾,从此再也不能工作。江阴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两次将此案报送当地检察院,都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退回。第一次被退回后,公安局进行了补充侦查,重新收集了33份证据,还查明了李正荣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开脱自己的事实。公安局据此第二次送检察院的报告,比较详细地列举了主要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正荣是用砖头砸、用脚踢、用拳头打,以致被害人朱锡才重伤的,再次说明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但仍被退回。第三次,公安局将罪名改为“过失伤害罪”,以被害人朱锡才是在“双方揪扭”中“倒地致伤”这种含混其辞而无具体情节的说法移送审查起诉,才被检察院接受(以后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决都采纳了这一说法)。此时与案发之时已相隔有一年多时间。朱彩萍说,他们去找当时的新任检察长,得到的答复是:“这件事我认为最好还是到澄江镇去解决吧。”她还说,63岁的老人被打断了4根肋骨,脾脏打得粉碎,连做手术的医生都问“谁下手这么狠”,这样的行为怎么可能是“过失”?公安局的侦查结论从“故意伤害”变成“过失伤害”,这里面到底存在着怎样的隐情?有业内人士表示,悬疑之处或许从该案审理中的诸多环节发现端倪。1996年9月25日,江阴市法院公开审理由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正荣“过失伤害”致失锡才重伤一案。在法庭上,针对江阴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李正荣出人意料地提起了刑事反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李正荣以江阴市公安局法医为其出具的法医鉴定书为依据,指控朱锡才把他打成了轻伤,犯有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51元。当时在场旁听的朱彩萍说,检察官对此不置可否,但因为控制不住自己发笑,不得不把头埋到了桌面下。尽管被告人连反诉状都没有提供而且始终没有提供,法官还是当庭受理了他的反诉并继续开庭审理。此外,对辩护人关于李正荣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官未加反驳,只是说“让法院去认定”。1996年10月24日,江阴市法院在受理此案8个月之后,才做出了一审判决。对于公诉案件被告人李正荣提出的反诉请求,判决称,其伤势“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此后果由于朱锡才的过失行为造成,故朱锡才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李正荣犯罪情节轻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正荣犯过失重伤罪,免予刑事处分:李正荣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锡才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偿费等经济损失14925.54元;被反诉人朱锡才无罪;被反诉人朱锡才应赔偿给被告人李正荣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15.77元。

案件被指疑点重重

这个判决让受害人朱锡才一家觉得不可思议。有业内人士还表示,这么些年江阴很重视向老百姓普法,到处都是法律书报刊,加上向律师和懂法律的人咨询,我们知道刑“故意”还是“过失”上的性质差别,也知道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该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的,也得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还要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我父亲被打得这么惨,打成了残疾,怎么凶手还能被免予刑事处分?还有,在民事赔偿方面,我们要求4万多元的赔偿,可法院连我父亲抢救时输血费用都不认定,怎么说得过去?判决书所说的‘本案具体情况’究竟指什么,怎么能这样糊弄老百姓?”在朱彩萍看来,这起奇特的反诉案件,或成史无前例的违法“创举”。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这一规定,意味着刑事反诉是一种依附于刑事自诉的诉讼形式,它以刑事自诉为前提,只能存在于刑事自诉过程中,并且只有针对刑事自诉人才能提起和进行。显然,检察机关针对犯罪提出公诉,体现国家意志、代表国家行为,并不以受害人的意志为转移。朱锡才仅仅是这起公诉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而非诉讼当事人,其当事人身份,只是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而言。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不存在李正荣提起反诉的任何可能性,除非他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民事反诉。如果说,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懂诉讼规则而贸然提起反诉还算情有可原,那么,专司审判的法院非但没有指出李正荣的错误驳回反诉,反而当庭受理其反诉并审理,最终还在判决中宣告被反诉者朱锡才无罪,就显得有些荒诞了。为此,朱彩萍家人以“一审判决对李正荣的定性不当,量刑畸轻;附带民事赔偿过错责任认定不当,过错责任在李正荣一方,赔偿额太低;反诉时程度不当”等理由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李正荣也提起了上诉,坚持自己无罪。1998年2月19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正确”,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阴法院和无锡中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将朱锡才全家打入了寒彻身心的冰窖。他们拒绝签收这些“法律文书”,法院陆续送来的对方的赔偿费,也被他们拒绝签收。朱彩萍说,从1994年到现在,他们全家为这场官司受到的精神、经济损失无法计算,父亲成为残疾暂且不论,整日神思恍惚的老母亲又摔断了腿,他们子女的正常上班工作也大受影响。1998年二审裁定下来以后,朱彩萍就开始向法院和各有关党政机关不断申诉,几年来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答复。2003年9月8日,由无锡市中院出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再次宣告她努力的失败。2003年5月,饱受肉体和精神折磨的朱锡才日渐衰弱,因伤病又在医院动了手术。10月,在长达10年的等待中,朱锡才含恨去世。他临终前对女儿留下遗嘱:你要继续为我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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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悄然临近

“为了这一坚定的信念,朱彩萍上北京、走上海,找律师、找专家,从1996年至今的25年时间里,始终在路上奔走呼喊正义的到来。”朱彩萍说。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接待人员对朱彩萍提出了关键性的建议:要查明李正荣的这份法医鉴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如今,走过25年风雨历程的朱彩对法的崇尚信念始终如一。“因为案件审理存在瑕疵,我要把官司打到底,直到冤案平反。我们心里一直有这个希望,盼着公正的那一天能够来临。我们相信事实,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朱彩萍说。值得注意的是,由朱彩萍父亲所涉官司引发坊间对冤假错案的猜测和争论的同时,官方对于冤假错案的最新回应也已出炉。今年3月18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生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报告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正一步步走来,从“两高”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等工作中,老百姓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力量。“‘两高’要进一步完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认为,平反冤假错案只是塑造司法公信力的第一步,让人民群众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对公正司法的信任才是最终目标。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看来,对于冤假错案的追责,要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比如分析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分清承办人员的具体责任,该追责的要追责,该公开的要公开,对全社会有一个交代。“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建议有关部门形成纠错合力,共同打造防范冤错案件的制度链。”他说。“对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办案人员,也要大张旗鼓地表扬。”龙翔建议,“两高”要旗帜鲜明地鼓励办案人员依法公正、独立办案,完善奖惩机制,形成捍卫公平正义、防范冤假错案的良好氛围。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821件,其中依法纠正“五周杀人案”等重大冤错案件10件,依法宣告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获得了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及代表们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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